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林子祐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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