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受刑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五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嗣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施用第一級毒品││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4.04.26││94.07.09至│││至││94.07.12間│││94.07.12│94.04.25│及│││││94.07.20至│││││94.07.24間│├───────┼─────────┼─────────┼───────┤│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4年度││關年度案號│字第1507號│第1781號│毒偵字第2327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524號│94年度訴字第452號│94年度基簡字第││││││991號││├────┼─────────┼─────────┼───────┤││判決日期│94.07.25│94.08.23│94.12.19│├──┼────┼─────────┼─────────┼───────┤│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判決├────┼─────────┼─────────┼───────┤││案號│94年度訴字第524號│94年度訴字第452號│94年度基簡字第││││││991號││├────┼─────────┼─────────┼───────┤││判決│94.11.07│94.12.05│95.01.09│││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5條│毒品危害防制條│││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96│是│是│是││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第2410號│第2622號│執字第176號│└───────┴─────────┴─────────┴───────┘┌───────┬─────────┬─────────┬───────┐│編號│4│5││├───────┼─────────┼─────────┼───────┤│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4.09.12│94.10.10││││至│至││││94.09.24│94.10.27││├───────┼─────────┼─────────┼───────┤│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關年度案號│第3833號│字第2802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易字第423號│94年度訴字第1061號│││├────┼─────────┼─────────┼───────┤││判決日期│94.12.30│95.01.11││├──┼────┼─────────┼─────────┼───────┤│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判決├────┼─────────┼─────────┼───────┤││案號│94年度易字第423號│94年度訴字第1061號│││├────┼─────────┼─────────┼───────┤││判決│95.01.30│95.02.08││││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是│是│││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肆月│││││││├───────┼─────────┼─────────┼───────┤│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345號│第3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