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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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23號原告 陳義介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林承琳 律師被告源廣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按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為被告公司登記之董事,業經本院調取公司登記卷宗核對無訛。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除股東會另有選任代表公司之人外,應由被告之監察人代表公司應訴。然被告公司之唯一監察人 張麗洋 ,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27號判決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業經本院調取全案卷證核對無誤,亦查無被告股東會另選代表公司之人之證據,是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有所欠缺,應堪認定。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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