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度偵字第三六七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被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陳報「 陳義郎 」之地址,以便本院傳喚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詹日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爵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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