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淑霞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6號,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122、123、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其中壹小包送驗數量為零點零玖伍伍公克,驗餘數量為零點零玖肆肆公克;另壹小包毛重零點叁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民國99年2月4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099000318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99年3月18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990006257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報告被告莊淑霞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22、123、125號受理在案。而被告所涉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業經新竹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2小包,分別重0.38公克、0.3公克亟待處理。按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1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上述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22、123、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本件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粉其中1小包(毛重0.38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
21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毒偵字第197號偵查卷第43頁),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後,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數量為0.95
5公克,驗餘數量為0.0944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4月20日草療鑑字第0990400084號鑑定書附卷足憑(見上開偵查卷第44頁)。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3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11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同上偵查卷第33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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