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更一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57號上訴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10月15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0005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帥嘉寶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