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何田受刑人即被告張何伍明男38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法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何田因被告張何伍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刑保字第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張何伍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7萬元,由具保人何田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住所通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執行傳票合法寄存於管轄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分別至被告位於新竹市○區○○街○○○巷○○號、新竹市○○路○○○巷○○弄○○號4樓之5之住、居所執行拘提,亦均拘提未果;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各1紙、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紙、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0年2月15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00003598號函暨所附報告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0年2月11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00003286號函暨所附報告書各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函文暨送達證書1份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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