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華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華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05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1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