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強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傅強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傅強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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