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84號原告 藍楊貴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志強 即偉雄企業行及第三人 張孜鳴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448號),惟被告游志強即偉雄企業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0,3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5,05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