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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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65號原告 范孟祺 即永盛鑫工程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1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0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8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雅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