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9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光耀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零壹拾貳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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