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8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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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804號
原 告 陳香領
訴訟代理人 王康明
被 告 林忠誠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本金新臺幣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就原告主張其依本院105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30號調解筆
錄之內容記載對原告負有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債務事實不爭
執,雖以因為在監執行根本沒有能力依照調解條件來履行,被告
願意給付原告本件請求之利息,但本金都沒能力還了,哪有能力
還利息,要等到出獄以後才有能力清償對於原告這些債務等語置
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
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
辯,尚難憑採。從而,原告本於調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