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婧 予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1,0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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