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4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485號
原   告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訴訟代理人  李怡學
被   告 JACULBAGINAFEMILLEN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未清償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提出借貸契約書、看護工契約
書、被告護照、支付命令無法順利送達處理通知書等件為證,被
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
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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