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72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725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洪冠
訴訟代理人  李忠政
被   告  沈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 陸佰 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21日至原告醫院急診就醫,隨
後轉住院治療至105年4月2日出院。詎被告尚積欠原告急診醫療
費用計新台幣(下同)553元、住院醫療費用14,108元,尚計14,
661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大醫院急診費用繳費通知單
、住院帳務查詢單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6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5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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