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42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4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告法商.佛可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劉法正 律師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台八七訴字第三四二○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七七號裁定命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林茂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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