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4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四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在監執行,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十月九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十月十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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