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職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職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七○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盜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柒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覊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覊押,案經上訴,在本院審理中,其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本院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應自捌拾柒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覊押貳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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