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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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玉琴 即曜陽工程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齊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齊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