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62號聲請人得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美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蘭格 室內│台北富邦│100年10月1│8,768元│DM0000000│││裝修設計│商業銀行│0日│││││股份有限│東門分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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