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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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82號聲請人 蔡侑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匡偉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純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新進旅行社股份有│臺灣銀行│100年10月5日│8,140元│AG0000000│││限公司 王聰發 │臺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