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82號聲請人 蔡侑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匡偉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純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新進旅行社股份有│臺灣銀行│100年10月5日│8,140元│AG0000000│││限公司 王聰發 │臺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