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黃敏雲 被告 彭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誣告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黃敏雲係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30號判決無罪。是原告並非本案刑事訴訟程序而受損害之人,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前揭規定未合。依上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瑋桓法官蕭涵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