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31號聲請人特立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慕先┌───────────────────────────────────────────────────────┐│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華勤電信工程股份有│台灣銀行健行分行│95年8月31日│84,683元│AP四九一一四七││││限公司 林鉦倫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