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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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附表所示之文件。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明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
一、聲請人在參加95年度之一致性協商成立後、毀諾前,是否有其他人資助還款?若有,請說明該他人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該他人之聯絡方式?
二、聲請人在97年4月10日毀諾時點之前後,有無發生收入驟減或支出遽增之情形?
三、債權人清冊之各該債權發生原因,均載以「借貸」,請具體說明其發生之原因事實。若有證明文件,還請提出。
四、聲請人之配偶94年至96年度之國稅局財稅中心之財產及所得清單。並說明該配偶現在之工作及收入情形。
五、關於房貸價額,是何時購入?是否協議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負擔?負擔比例為何?請提出該房地之登記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