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540號

原告聯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 陳聰閔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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