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309號

原告 李映慧

被告 吳依蓁 (原名: 吳依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就兩造借款關係內容仍有不明瞭之處,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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