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309號
原告 李映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就兩造借款關係內容仍有不明瞭之處,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