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76號
原告 陳品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4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