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03號

原告 裴宇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有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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