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4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
肆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