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429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肆仟柒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每月新台幣陸佰元之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