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參佰元,並自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
營簡字第17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何清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T40
附表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備   註│
├─────────────┼─────────────┼──────────┤
│裁  判  費      │4300    │          │
├─────────────┼─────────────┼──────────┤
│共         計  │43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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