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01號原告 李郡庭李怡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啟斐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27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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