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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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00號原告 林定穎 被告彌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順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57,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4,0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3,56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