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038號債權人創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膺仁 債權人誠睿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膺仁債務人 許榅暐河洛水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創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誠睿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債權人創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誠睿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