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中順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0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壹點肆伍陸零公克)、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中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1.4560公克)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佐,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扣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毛重2.2374公克,淨重1.4589公克,取樣0.0029公克,驗餘淨重1.456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物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院111年1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4560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