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8月23日因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013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486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
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
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