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日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39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09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