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9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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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951號

原告羅源春住○○市○○區○○里○○路000巷00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桃交裁罰字第58-DG0000000、58-DG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法官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周尚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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