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3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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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33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慧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違章建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7日113年度簡字第3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法官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