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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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原告鑫盛汽車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志旭
被上訴人即
代表人 張世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1日113年度稅簡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所明定,是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000元,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法官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