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家簡字第3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告 鄭惠美
蔡詠信 蔡詠維 蔡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就被繼承人 蔡欽明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被告就被繼承人蔡欽明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各四分之一分別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鄭惠美因積欠原告現金卡貸款未償,原告業已取得鈞院核發之101年度司促字第32162號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又被繼承人蔡欽明於96年9月1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被告為其繼承人,每人應繼分各4分之1,被告就附表之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且未分割遺產。而如附表所示遺產,經查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被告鄭惠美原得以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方式取得財產以清償原告之債務,惟被告鄭惠美迄今仍怠於行使其權利,且被告鄭惠美亦已陷於無資力,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被告鄭惠美行使對被繼承人蔡欽明之遺產分割權利,為此依民法第242條、第243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告鄭惠美請求被告等就附表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並就附表之遺產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蔡欽明於96年9月18日死亡,被告均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為4分之1,被繼承人蔡欽明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未為繼承登記;又如附表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被告迄未辦理遺產分割,而原告對被告鄭惠美有債權存在,並經取得執行名義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被告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16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帳戶還款明細、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本院家事法庭函文為證,且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代位權。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第243條亦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鄭惠美有前開債權存在,且如附表所示財產為被繼承人蔡欽明之遺產,被告均係基於繼承之法律關係,繼承該遺產為公同共有人,而如附表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公同共有存續期間或分管契約之約定,被告鄭惠美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致原告無法進行拍賣程序換價受償,原告主張其得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自屬有據。是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243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告鄭惠美請求為繼承登記並分割被繼承人蔡欽明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
三、關於分割方法,原告主張應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被告則均未到庭表示意見,而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遺產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被告利益,被告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對於其等較為有利,且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從而,如附表所示遺產,由被告按其應繼分比例各4分之1分別取得,應屬較為妥適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廖日晟附表:被繼承人蔡欽明之遺產┌──┬──┬───────────┬───┬─────┐│編號│項目│財產所在│面積│權利範圍│├──┼──┼───────────┼───┼─────┤│1│土地│臺中市○○區○○段59之│46㎡│1/3││││1地號│││├──┼──┼───────────┼───┼─────┤│2│土地│臺中市○○區○○段68地│44㎡│1/3││││號│││├──┼──┼───────────┼───┼─────┤│3│土地│臺中市○○區○○段69之│52㎡│1/3││││1地號│││├──┼──┼───────────┼───┼─────┤│4│房屋│臺中市○○區○○段291││全部││││建號(門牌:臺中市清水│││○○○區○○路○○○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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