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孫月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 戴景浩 即景豐企業社、戴景浩、 孫玥瓔 即 孫月英 、 戴明瀚 即 戴聞漢 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10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戴景浩即景豐企業社、戴景浩、孫玥瓔即孫月英、戴明瀚即戴聞漢於103年7月28日及104年6月11日簽發本票2紙,分別向聲請人借款15,552,000元及4,896,000元,有利息之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分別為105年3月1日及105年3月12日,詎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部分金額,尚負債9,720,000元及3,508,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二件、戶籍謄本二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商業登記抄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5年11月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等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圍│├──┼───┼────┼───┼───┼────┼─┼──┼──┼────┼─────┼─────────┤│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建│││84.46│全部│孫月慧(全部)│││││││0│││││││└──┴───┴────┴───┴───┴────┴─┴──┴──┴────┴─────┴─────────┘┌──────────────────────────────────────────────────────────┐│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61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房屋層數│││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及用途│││圍││├──┼───┼─────┼────┼────┼─────┼───┼───┼───┼────┼───┼────────┤│001│00098│花蓮縣新城│樹林段03│住家用、│一層50.28│131.11│陽台│5.62│平方公尺│全部│孫月慧(全部)│││-0○○○鄉○○街23│17-0000│鋼筋混凝│二層50.28││││││││││3巷4弄9號│地號│土造、3│三層30.55││││││││││││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