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46號原告乾潮事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華英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賴建宏 律師 陳宗賢 律師原告與被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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