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55號聲請人 蔡桂英
廖俊喜 廖婉伊 段思妤 段佩芬 段佩妤 段承甫 上七人共同代理人段思妤律師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廖如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台北市○○區○○○路○巷○號3樓)於民國105年11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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