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9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建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1998號)
(一)債務人徐建鈿於民國94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96年0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17日止累計95,056元正未給付,其中46,058元為本金;48,91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建鈿於民國95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17日止累計196,
260元正未給付,(其中89,354元為本金,106,90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徐建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17日止累計6,805元正未給付,其中3,097元為消費款;3,708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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