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5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郭世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呂偵光┌─────────────────────────────────────────────────────────────┐│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5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仕康佳產品有限公司│84年11月14日│未載│2,000,000元│無││││ 張莉惠 ││││││││ 張崑鉅 ││││││││ 陳慶隆 ││││││││ 張王怜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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