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10號原告 陳肇木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徐明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霞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玆衡量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以該不動產價值定之,並參酌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及房屋之課稅現值,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陸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計算式:(145,456×987.94+156,000×8.16)×212/10000+793,100=3,866,56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壹拾叁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