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勞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勞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上字第15號被上訴人即追加原告辛○○
庚○○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即追加原告戊○○
壬○○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追加原告子○○
丑○○丙○○癸○○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林巧雲 律師
己○○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即追加被告彰化縣員林鎮公所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提起追加之訴,本院審核:㈠追加原告辛○○、 黃輝濱 、子○○等三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1,745,280元(辛○○等三人每月月薪均為36,360元,兩造同意以四年薪資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見本院卷㈠第99頁〕,計算式為:36,360元×48月=1,745,28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均為27,487元。㈡追加原告庚○○、戊○○、甲○○、丑○○、丙○○、癸○○等六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1,721,280元(庚○○等六人每月薪為35,860元,兩造同意以四年之薪資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為:35,860元×48月=1,721,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27,19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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