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原上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机益翔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机益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机益翔前經本院認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指揮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執行羈押,嗣於109年3月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109年5月5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至109年7月4日,二個月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5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